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现就佛山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请缓缴,申请前须为职工正常缴存(即须缴存至申请前一个月)。缓缴到期后应恢复缴存,并一次性或分多次办理补缴,补缴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缓缴期间缴存职工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间缴存职工因离职、退休等需要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在缴存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前为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申请前须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申请通过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在2023年1月对应还款日(不含)前,缴存人应全部偿还申请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仍未偿还的,恢复作逾期处理。
三、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
加大对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支持力度,2022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由2021年度的7128元提高至7900元。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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